Foreign Business License (FBL) | 申请
外国商业许可证(FBL)在泰国
外国商业许可证(Foreign Business License,简称FBL)是外国公司在泰国开展业务所需的一种许可。泰国《外国人经营法》(Foreign Business Act,简称FBA)对外国人在泰国的商业活动进行规范。根据1999年颁布的《外国人经营法》(B.E. 2542),外国人被禁止从事某些类别的商业活动,而部分行业则可以根据《业务清单》的分类,申请许可证或证明后方可经营。该法律将商业活动分为三类:
商业活动的三类型:
第一类:禁止外国人经营的业务类型
这类业务仅限泰国人经营,外国人不得从事。具体包括以下活动:
- 新闻出版业、广播电台业务、电视台业务
- 农业与园艺
- 畜牧业
- 林业及天然木材的加工
- 渔业,特别是在泰国领海及特定经济区内的渔业活动
- 泰国草药的提取
- 具有历史价值的泰国古董的拍卖与买卖
- 铸造佛像和僧侣钵盂
- 土地买卖
第二类:在特定条件下允许外国人经营的业务类型
第1组:涉及国家安全的业务
1. 涉及国家安全与治安的业务如下:
- 武器、武器配件、弹药、火药、爆炸物的生产、销售与修理
- 军用品、军舰、飞机、军用车辆的生产、销售与修理
- 各类军用品设备及其配件的生产、销售与修理
- 国内的陆路、水路及航空运输,包括国内航空运输业务
第二类(第2组):影响泰国艺术、文化、风俗传统及本地手工艺的业务
- 买卖泰国古董、艺术品材料,以及具有艺术价值和工艺性质的泰国手工艺品
- 木雕工艺品的生产
- 养蚕、泰丝纱线的生产、泰丝布的织造及其图案印染
- 泰国传统乐器的制造
- 金器、银器、黑漆镶银器、打磨宝石、金漆器或漆器的制造
- 泰国传统陶瓷器皿及陶器的制作
第三类:允许外国人经营的业务类型
经商务发展厅厅长许可并获得外国商业委员会批准后,外国人可以不受限制地经营以下类型的业务。
- 稻米碾磨及稻米和农作物制粉
- 水产养殖业,尤其是水生动物的养殖
- 人工林的林业经营
- 胶合板、单板、刨花板和硬质纤维板的生产
- 石灰的生产
- 提供服务类业务,例如会计服务、法律服务、建筑设计业务、工程服务业务以及广告服务业务
- 建筑服务,但不包括以下情形:
- 公共基础设施或通信工程的建设,该类工程需要特殊设备、机械、技术与专业技能,且外国人投资金额不少于5亿泰铢.
- 部长令中规定的其他建筑类型。
- 经纪或代理业务,但不包括以下情形:
- 股票交易,或与农产品远期交易、金融票据或证券相关的服务.
- 为企业集团内部的生产或服务提供所需商品或服务的经纪活动.
- 在国内或国外采购、交易、分销或提供原材料,以销售国内产品或进口产品进行国际贸易,且外国人投资金额不少于1亿泰铢.
- 部长令中规定的其他类型的经纪或代理业务。
- 拍卖业务,但不包括以下情形:
- 国际拍卖活动,但不包括对泰国古物、古董,或具有艺术价值、工艺性质或历史意义的泰国文物的拍卖.
- 部长令中规定的其他类型的拍卖业务。
- 与本地农产品或未被其他法律禁止的产品相关的国内贸易
- 所有商品的零售业务,总投资额不超过1亿泰铢,或每家门店的最低投资额不超过2000万泰铢
- 各类商品的批发业务,每家门店的最低投资额不超过1亿泰铢
- 餐饮和接待服务业务(不包括酒店管理服务)
- 旅游与旅行服务
- 植物的种植、繁育及改良
- 其他服务类业务,除非另有部长令规定
在泰国,最常见的国际企业营业执照类型是第三类外国商业许可证(Foreign Business License Type 3)。该类别涵盖了多种商业活动,这些活动既不属于第一类中明令禁止的类型,也不受第二类的限制。若外国投资者希望在泰国开展业务,必须根据《外国人经营法》第三类第14条或第15条的规定提出申请以获取许可。
泰国公司必须向外国商业部委员会提交主要批准函,以决定该公司是否可以作为外资企业运营。一旦获得批准,公司即可将股份转让给外国股东。在设立外国公司之后,仍需申请营业许可证。然而,如果公司拥有不少于1亿泰铢的最低资本,则可以在无需申请许可证的情况下运营,但必须在开始经营前通知外国商业部。
外国商业许可证申请资格
外国人申请外国商业许可证时,必须具备以下资格,并且不得符合以下禁止条件:
- 年龄不少于二十岁;
- 在泰国有住所,或根据移民法获准暂时进入泰国;
- 不是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 没有破产宣告;
- 没有因违反本法或1972年11月24日国家执行委员会第281号公告(E. 2515)而被法院判决处罚或命令支付罚款,除非自申请许可证之日前已满五年并已解除处罚。
- 未因欺诈、欺骗债权人、挪用公款或与贸易相关的刑法犯罪,或与向公众提供欺诈性贷款相关的犯罪,或违反移民法的犯罪而被法院判刑,除非自申请许可证之日前已满五年并已解除处罚;
- 在申请许可证之前的五年内,未曾因本法或1972年11月24日国家执行委员会第281号公告(E. 2515)而被吊销过许可证。
外国商业许可证申请的要求
在泰国申请外国商业许可证时,通常需要满足一定的要求并提交相关文件。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要求:
符合资格的经营活动
您计划从事的业务活动应属于外国人可经营的类别,无论是有条件还是无条件允许的类型。
公司注册
您必须在泰国依法设立并注册一家公司。此过程包括在泰国商业部的商业发展厅完成公司注册。
最低资本要求
根据业务活动的类型,可能需要满足一定的最低资本要求。所需资本金额会因业务性质的不同而有所变化。
- 根据条约获得许可或证明的持有人,必须具备部长规定中所要求的最低资本,该资本不少于预计三年平均支出的25%。
- 而根据投资促进证书所获证明的持有人则没有最低资本要求。
投资促进证书
此外,最低资本必须维持至您在泰国终止营业为止,并且该资本可以以多种形式持有,例如固定资产或流动资产。
股权比例
在某些情况下,外国人可持有的股份比例可能会受到限制。具体的持股比例可能会根据公司的业务性质而有所不同。
资本与贷款比例
获准经营的企业必须遵守资本与贷款比例为1:3的规定。换句话说,如果公司资本为100泰铢,其他贷款不得超过300泰铢。
股东与董事的相关文件
必须提供公司股东和董事的相关文件。因此,应准备护照复印件、工作许可证(如适用), 以及其他相关身份证明文件。
附加要求
根据您的业务活动性质,可能会有针对该活动的附加要求。
总之,外国商业许可证的资格条件可能较为复杂,并且会根据公司类型以及泰国法律的变化而有所不同。因此,我们强烈建议您寻求法律帮助或与我们熟悉泰国公司法规的专业人士咨询,以便正确分析您的资格并处理申请程序。现在就预约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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